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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不記得哪位首長說過,第一次採用BOT,台灣只有一次的經驗,在辦理的過程中戒慎恐懼,
可是越到後來才發現當首長決定給哪一家,不論評審委員或是工作小組的評分都只是參考。

換句話說,BOT的評決不管申請須知有幾本、申請規定有幾條,其實全在首長的一念之間。
也就是說,BOT的評決是民主社會裡最獨裁(退一步形容至少是威權)的決策模式。」


其實不管是高鐵、高捷會來到今天的情境,在BOT最後的評決時,就已決定了。
這麼複雜的程序及多元的面向,無論從學術研究或司法調查,
其中有兩個最重要也是最不合理的DNA被埋藏在兩個巨額BOT案。





(圖片摘自網路)

一、
評審制度,兩個BOT都在評審項目裡,
分別有興建能力(含土木及機電)、財務能力、營運能力、其他(團隊公司形象、權利金)

可是兩個案的評審委員都各有所長,
不是每一樣評決項目都懂,卻得允許每一個評審對每個項目評分。

舉例而言,以高鐵、高捷而言,土木背景的評審,在土木項目有所專業,
可是說到機電、財務、營運,可能不如一個相關科系畢業的大學生。

財務背景的評審對軌道機電、土木可能一竅不通。
雖然在評審前有專業的工作小組、幕僚做分析,
但不懂的評審委員哪有能力對工作小組的建議作判斷呢?



 


高雄捷運車廂在奧地利廠房;

後續一連串的工作事項,來自於一開始富有遠見和正確的決策!


二、  如果說BOT的評決制度是對高鐵、高捷殺了第一刀,其實BOT還可以存活,
可是後來的「三方契約」補了第二刀,就註定了高鐵、高捷BOT的精神蕩然無存。

以高捷來說,資本額300多億元,只有自備100億元,200多億銀行貸款。
如果貸款200多億是投資團隊的企業擔保,經營團隊就會善用工程結餘款,
轉作營運資金,而不是任由擁有決策大權的股東用各種管道、
途徑將工程利潤洗得一乾二淨,還不夠,在工程款、物資調整還要追加。

這個「三方契約」就是高鐵、高捷得標團隊不用負責任的擔保書,
允許得標團隊賺完工程款,營運階段一旦虧損無法支撐就直接丟回政府,
政府必須擔負償還的責任,人呆為保,政府呆就不曉得用哪個字形容了。
高捷是政府擔保200億,中央政府卻為高鐵3000億的借款擔保。
開啟了高鐵股東「借錢不用還」的時代,也是一代BOT墮落的源頭。

 

 

BOT本身無罪,有罪的是當權者利用BOT做案,
荒謬的評審制度及不負責任的「三方契約」,
是操作台灣BOT弊案的兩大工具,然而弊案的源頭還是來自當權者與BOT得標商的私慾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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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genewu79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9) 人氣()